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3个条件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但关键的是看第(二)、(三)项,若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那第(二)项也不是问题,这里主要阐述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收集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医疗诊断的材料如何收集?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社保缴纳记录。
3、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载有职工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如含有职工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入职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签收快递。
对于以上六项, 如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复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备用。
7、同事的证言。
8、录音、录像、照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职工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拍照和录像。
9、网络信息。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职工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
10、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
二、与工伤情况、就医有关的证据
1、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
2、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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