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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程度在不断的增加,这让城市化建设越频繁的地区关于拆迁的纠纷也越多,其实关于拆迁安置的规定是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内,民法中也有详细的说明,那么违法拆迁种类有什么?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如何确定的?针对这些强制拆迁中具体的实际问题,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为您违法拆迁种类及诉讼时效解读的相关问题。

一、违法拆迁种类

1、 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 的房屋拆迁
实践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一起共同侵害被拆迁户的权利,具体大致有可能会出现以下几 种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呈递上来的拆迁许可申请不认真审查,有的甚至接受贿赂,违法颁发相应的合法许可。杨明明律师在此处强调并表示,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充当代理人,在没有做好宣传的情形下,直接插手、介入,凭借公权力不惜动用警力和司法力量强制拆迁,严重影响公信力。开发商就会打着政府的旗号并因此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甚至政府自己就是拆迁人,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更有甚者这些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甚至会发生“拆了白拆”,没有任何相应的补偿。结果搞得民不聊生,严重影响了固有的社会秩序。

2、 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房屋拆迁

要积极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要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性流程。对达不成协议的应该严格相关规定的相关听证程序,并进行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相应程序。然而实践中从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到违法的征收土地等具体行为,不积极发生纠纷后的事后程序及相关处理,都存在不同的困境和条件的制约。

3、 未给予充分的补偿

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中,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并维护其相应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证其居住条件。相关条例也规定了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然而实践中拆迁人利用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及其强势的资源、财力优势,人为压低房屋的评估价值,提高所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不给原来的房屋使用人安置补偿,侵害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导致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并整体影响政府的相应公信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会强制相关方的义务人履行并完成义务。而在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仅会障碍,权利本身与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时效后起诉的法院也同样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辩且查明无中止及事由的,判决驳回其相应的请求。如果另一方未提出抗辩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安置房购买的必备条件

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有关中心查询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有意反悔,或合同的漏洞逃避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双方虽然可以大致知道房屋相对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手续时间也会相应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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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整理的违法拆迁种类及诉讼时效解读的相关问题,拆迁的安置与处理事关广大老百姓的安身立命,所以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具体政策及法规,否则就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