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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当地的习俗影响,甚至认为彩礼多少与双方的面子挂勾,实质上非自愿支付,这种情况下,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或者事后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一方往往会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对于彩礼能否退还,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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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同居的情况下,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呢?

对此,审判实践一般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因此,不能一味认定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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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方的父母是否属于彩礼的返还主体呢?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根据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与接收彩礼的主体通常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并且,子女的婚姻一般也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是适当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