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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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公布了一批吉安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共涉及吉安市17家企业,其中有3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都超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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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吉安市德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20份,金额120458.42万元,税额15782.8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65份,金额84225.65万元,税额1431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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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安市盈某某森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12份,金额41018.00万元,税额6973.00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3份,金额68764.00万元,税额11690.00万元;三、利用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冲减收入的手段少申报2015年3月份销售收入223,637,175.54元,少缴税额38,018,32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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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安市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30份,金额42758.00万元,税额7269.00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1份,金额66634.00万元,税额11328.00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亿元的,有自首情节是否就不会判处无期徒刑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亿元,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依然有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

例如: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刑终367号】,王某参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2份,税额101307875元,系自首,但金额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