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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房屋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希望少花钱而被拆迁人则希望更多的补偿。那么评估机构如何选择?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的确认如何进行?针对这些具体的实际问题。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收集了相关信息,为您解读评估机构选择及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确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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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建设部有关法律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让当事人进行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平、透明,采取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杨明明律师在此明确表示,对公示的机构进行相应的投票,根据有效票的相对多数确定评估机构。
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赋予了足够的主动权,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而不是由拆迁人来选择,从而可以充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即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是这样简单,一方面由于被对房地产评估这门技术及评估机构了解有限,所以很难进行合理、公正地估算的评估机构。而且杨明明律师在这里表示,作为分散的个体被拆迁人参与意识往往不强,真正参与的并不多,这就使得可能发生做一些手脚的问题,借这种看起来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目的,来选择意愿中的评估机构。

二、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的确认

即使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保证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公平、公正的拆迁评估。杨明明律师在此表示,这里就涉及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同的主体将直接影响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必须改变当前的委托模式,改变委托主体,杨明明律师认为可以由第三方来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使得补偿价格的确定上具有超然的地位,从而确保过程的无干扰性,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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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错位

从法律和道理上讲,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合法限制和剥夺。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却将该“公共利益”的概念无限扩大了,认为既然是为了城市的改造,那么城市改造是公共利益。那么很多事情也被纳入城市改造的范畴,被说成是公共利益等等。于是杨明明律师表明,这就有了公共利益的借口和名义,就可以审批强制拆迁,就可以“打压”相关方的利益。这样拆迁纠纷也就由此产生。

2、压低拆迁补偿安置价格

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是由地方决定的。各地方政府在发展、城市建设和改造进程中,为了吸引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开发商的资金投向了本地,本地的项目和城市建设也就有了发展的相应规模、速度。但这种低成本高发展是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在这场商家和政府“双赢”的运动中,杨明明律师在此表示,被拆迁人的利益有时甚至成投资和高速发展的障碍。因此降低成本并压低拆迁补偿价格,成为个别政府干预拆迁评估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其中的焦点所在。

以上就是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整理的评估机构选择及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确认的相关问题,当前评估机构林立,评估业务竞争激烈,而当重新评估价高于原估价结果时,被拆迁人就会认为原估价结果不公正,当估价结果异议又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会产生评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