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它悄无声息,却将改变我们的生活。

准确的说,是改变我们的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正在公布。

这部新草案或重大突破、或沿袭旧制,而这些改变或传承,

它正默默等待你的意见。今天我们简单介绍几点草案内容,

抛砖引玉,对草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下方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

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

让我们进入正题。

一、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

草案首次提出重大疾病概念。取代现行《婚姻法》

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概念。

其次草案将违反重大疾病义务的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取代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草案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呢?

这是一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概念。

简单解释,无效婚姻的破坏力大于可撤销婚姻。

你想嫁给你堂哥,你同意,你堂哥同意,你家亲戚都同意,

法律不同意。因为无效婚姻当然无效,谁同意都没用。

但你老公是精神障碍者,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

你爱他爱的甘愿入火坑,法律奈何不了你。因为可撤销婚姻需要一方去主动撤销。

但两者又有共同点,撤销与无效后的结果是一样。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更难了

在水母看来,本次草案最具突破性或者说最有争议的非此莫属。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草案都不约而同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婚姻这个围城,要想出去,难了!我们一个个来看。

1、协议离婚一个月冷静期。

草案

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有对比才有伤害。看下现行协议离婚规则。

现行《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不难发现,协议离婚难度直线增加!

草案增加了协议离婚一个月的冷静期,或者说是反悔期。

按照我的经验,很大部分协议离婚往往一时冲动,

冲动这件事,最怕的就是静下来想想。

立法者之所以提出这个一个月冷静期,

初衷怕也是给一时冲动一个机会。

但实践中不乏一些入了火坑好不容易离了婚的,

这一个月冷静期一旦实施,当年眼瞎结的婚,今日离婚难上加难。

2、诉讼离婚,六个月变一年。

诉讼离婚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

无法定过错时,第一次起诉离婚往往不判离,

时隔六个月再起起诉后判离可能性极大。

这就是诉讼离婚中的六个月。

但本次草案明确将再次起诉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只不过将目前的六个月延长成一年。

草案

第八百五十六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明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明确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原则算是名正言顺了。

草案

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四、明确无过错方可财产分割保护

草案更加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

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保护。

草案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 女、

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 予以保护。

五、过错损害赔偿留了路

出轨赔不赔?一千个人有一千个答案。

本次草案还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但是!草案留了个小口,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草案并未明确其他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

但按照之前的经验,后续司法解释极可能明确一些社会公认度高的重大过错类型。

现行《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草案

第八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至于其他重大过错具体指什么?

比如喜当爹?我们拭目以待。

六、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草案无重大改变,

而是沿用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稍作补充。

夫妻债务一块更是采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的规定。

以下是大家来找茬,大家实际感受下。

现行《婚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草案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沿用司法解释。

草案

第八百四十条 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

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七、成年子女可确认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曾首次提出夫妻一方可以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草案沿用解释三的规定,并同步增加成年子女可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草案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关于谁是谁爸爸,谁是谁孩子的问题,法律指了明路。

至于后续如何适用,且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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