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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判决中,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裁判中明确指出,原告方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即可获得支持。

一是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二是约定要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

三是提供实际支付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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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常见于银行金融借款纠纷

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30000万元人民币,借期为五年,........”、“合同第7.14条款中约定,借款人承担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朱某、陆某、吴某作为担保人,向工商银行该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在借款期间该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的所有融资,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外汇业务及保理业务等所有融资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5年。

后该置业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朱某、陆某、吴某作为担保人均未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该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置业有限公司以及3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包括律师费39287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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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被告与担保人均对律师费的承担存有异议,认为该项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对该抗辩最终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的审理意见如下:

1、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房地产借款合同》的7.14条明确约定,在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时,律师费由该置业公司承担。

2、工商银行支行已向法庭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发票、收款凭据。

3、工商银行支行所主张的律师费系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且收费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故对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