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是南非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一项重要补救措施,具有英国法律传统。从本质上讲,假冒是一种补救措施,即使品牌所有者没有商标,感觉到竞争对手正在通过使用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或标识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品牌所有者也可以采取行动。

假冒产品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通过商标或商标获得的商誉和声誉。虽然假冒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假冒案件却很少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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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在葛兰素史克欢迎英国有限公司,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诉桑多兹有限公司等案中作出的判决是绝对的怪物。该案涉及涉嫌假冒一种流行的紫色吸入器,该吸入器用于治疗哮喘。最初也有商标侵权的索赔,但是当取消紫色商标注册时,这一要求消失了。就冒牌货而言,葛兰素不仅宣称消费者会对产品的原产地感到困惑,而且还假设以后的产品与葛兰素的产品相当。

假冒申请失败。该判断是长期而繁重的,因此详细研究它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该判决确实提供了假冒询问所涉及的原则的有用总结:

  1. 1. 假冒涉及三个要素,即

  • 与识别物品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所附的商誉或声誉;

  • 虚假陈述,无论是否意图欺骗;

  • 由于错误地认为被告的货物与原告的货物来自同一来源而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然,这是经典的三位一体,一个著名的商标或商标,一个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或商标,以及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1. 1. 确定是否冒充的相关日期是被告根据所谓的相似商标或注册开始提供其产品或服务的日期。

  2. 2. 必须有欺骗,仅仅复制是不够的。仅仅确定消费者可能想知道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是不够的,有必要确定实际上可能误导了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

  3. 3. 通常,虚假陈述将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贸易来源)。但是原告不一定必须证明人们相信被告的商品或服务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原告只需证明人们相信原告以某种方式对被告的商品或服务负责,或者他们共享一个共同的(未知的)制造商。

  4. 4. 如果原告所依赖的商标或商标包含商品或包装的形状或颜色(与品牌名称或徽标相对),则很难确定这些特征实际上与众不同消费者将原告产品的颜色或形状与该产品相关联。

  5. 5. 此外,涉及形状和颜色等特征时,仅表明公众认识到商品的形状和颜色并将其与产品相关联可能还不够,特别是如果它是商品的唯一产品类。公众很有可能只是将形状视为此类产品的特征。

  6. 6. 虚假陈述可能不一定或仅与产品的商业来源有关,实际上它可能暗示等效。可能表明较新的产品与较早的产品等效。有时称为“扩展假冒”

  7. 7. 虚假陈述无需故意,可以是无辜的。但是,如果虚假陈述是故意的,那么法院将很快发现虚假陈述确实构成假冒

冒名顶替的补救办法可能是有用的,但也可能充满困难,尤其是与证明在相关商标或商标中享有声誉以及造成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有关的补救措施。通过依靠商标侵权可以避免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必须拥有相关的商标注册,并且通常这必须是一个保护使用的商标的商标,而不仅仅是商标名称。品牌拥有者应牢记这一点,并确保他们为重要物品获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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