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谈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会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件处理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到重要证明作用,但如果因客观原因,出现如未能保护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等情况,导致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能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那此时,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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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李成驾驶被告季强升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已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等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在超车时与案外人李彪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权人为常磊)刮擦,随即,该重型厢式半挂车撞上护栏后翻覆,造成乘客伤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运载的货物受损。

公路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为:因当事人李成、李彪所驾车辆接触的具体事实和原因无法查证,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律赔保接案后,主张以“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为处理依据,首先指导常先生开展了定损工作,之后制定解决方案找到被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经评估后,常磊以车辆及货物损失找李成及季强升索赔,被告认为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机构,如果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能确定事故责任,应当由双方承担同等的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律赔保决定提起诉讼。

分歧: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证明仅对事故的经过进行了查明,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定。因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由法院予以认定。其责任认定规则应当依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综合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

本案中,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小型客车,重型厢式半挂车属于大货车,在车辆性能方面,小型普通客车较重型厢式半挂车更优越,其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另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小型普通客车系超车方,在控制车辆的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比重型厢式半挂车强。

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判定,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比系优越方,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依法判定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李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重型厢式半挂车司机李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比例为6:4。

律赔保李律师解析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适用前提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各类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

至于具体认定标准,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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