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结婚的时候购买了一套大双室住房,小区环境和物业都非常好,只是地理位置离市区有些远,马先生一家在这里居住了五年。去年,马先生的女儿上幼儿园,有时和家长在一起聊天时就会谈到孩子上小学择校的问题,因为马先生当时买的这套房子位置不是很好,自然谈不上有理想的学校。这样以来,马先生就和妻子研究,为了女儿未来的学业大计,准备在好学区重新购买一套房子,将现住的房子卖掉再补一些差价,应该就可以买一套面积小点的学区房。
为了女儿的将来,马先生将原有的大双室住房换成单室一厅的学区房,这栋房子离孩子未来的学校很近,是一个老小区。马先生入住后逐渐发现,这个小区的环境和物业很乱,特别是业主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还有人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地占私家车位,并在地上安装地锁;还有一楼的业主在自己房屋的墙外搭建简易的大棚,放置私人物品或自行车,甚至还安装了栅栏;马先生认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物权法》,应该拆除,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过,可物业公司却迟迟不做任何处理,那么马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及违法乱占公共用地的业主吗?他该怎样维护自已该有的权利呢?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业主虽不拥有所有权,却拥有共同使用权,开发商无权在绿地上进行“再开发”,业主也不可以将绿地当成“自留地”,绿地的使用和处分要由全体业主说了算。
上述事件中个别居民乱占乱用绿地及公共用地,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通过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他们固执已见,可通过诉讼来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附:《物权法》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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