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年少,时光正好,小向和妻子小刘大学时相知相爱,一同度过了学生时期的美好时光,毕业后,也顺利破除了“毕业季即分手季”的魔咒,顺利结婚建设了共同的小家庭。

毕业后,小向在一家国企得到了份文职的工作,不需要加班出差,任务也相对比较清闲。

妻子却是一个典型的女强人性格,在外企很快因为工作能力出众,职位得到了提升。

结婚后,小向一直在兴致勃勃规划生子事宜,而作为妻子的小刘却迟疑了,于是与小向商量,目前两个人都年轻,而且自己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如果现在怀孕生子,好不容易得到的领导岗位很快就会被人顶替,可不可以等过几年再讨论生孩子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向却说,现在父母的年纪都大了,最希望的就是早点抱上孙子,过上天伦之乐的生活。

小刘明白,小向的父母一直待在农村,一来不适应城市的生活,即使自己生下孩子也无法依靠老人帮忙抚养,还是需要自己劳心劳力,所以还是坚持目前不是生孩子的好时机,不愿意生孩子。

小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甚至认为小刘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双方为此产生了家庭纠纷。之后小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解析:1、妻子不愿意生子,丈夫认为自己生育权被侵犯的说法能得到支持吗?

多年的甜蜜爱恋,美满的婚姻时光,却难敌渴望传宗接代的愿望。在本案例中,小向与小刘家庭纠纷的主要矛盾是关于生育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生育权是一种选择权,是夫妻双方均应享有的一项权益,是夫妻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所以,生育权并不是一种强制行为,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男方不得强迫女方选择生育权,女方也不得强迫男方。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女方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所以小向认为小刘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的想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小刘不愿意生孩的行为,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选择,他人无权干涉。

2、小向提出的离婚诉讼,会有什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法准予离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非常多,小向和小刘的情形在笔者看来是非常可惜的,两人现在还非常年轻,如果趁此机会多多享受甜蜜的二人世界,也是非常美好,何必因为生育的问题,导致多年的感情毁于一旦。待到二人事业有成,不仅能够有更好的经济基础,也会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小孩,不更是两全其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