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修好了,兜里钱有了,开车的人也多了,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也来了。

这不,案例中的小张最近就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竟然连带让自己的发小也惹上了官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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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张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每天都需要到买菜送饭,生活很是忙碌。生意步入正轨以后,小张就想着购买一辆二手车,正好每天买菜用,一来比一手车便宜,二来脏了也不用心疼。

正好小张发小阿朗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平常喜欢购买一些二手车,改装后再出售。

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小张就从阿朗手中购买了一辆刚收购改装的大众汽车,性能不错,阿朗也刚交过交强险,因为小张急着用车,二人约定过些天再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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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没几天小张在回家的路上将驾驶电动车的小强撞倒,交通部门认定,小张负全部责任。

小强住院治疗一共花费了6万多元,却一直不见小张的赔偿。

小强多次与小张沟通赔偿问题,小张和阿朗两人一直互相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赔偿问题。一怒之下,小强将小张和阿朗二人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庭会支持哪方呢?

案例解析:

因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依法被禁止上路行驶。如果买卖车辆关系中的受让人驾驶该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知,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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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受让人小张和转让人阿朗因拼装车产生了交通事故,均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小张将小强撞伤,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由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部分医疗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小张、阿朗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场交通事故,连带发小也被扯上责任,虽说听起来好像有些无妄之灾,实际上作为车辆的转让人,不仅没有办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手续,还擅自将车辆改装,这种车辆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也合乎情理,亲爱的读者,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