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为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发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清河交警坚持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相结合,城区、国省道、县乡道全覆盖、同部署、共整治,对酒驾醉驾持续保持高压严管“零容忍”态势,同时对酒驾醉驾驾驶人进行曝光。希望每位驾驶人都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酒不劝驾驶人”。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切记:生命只有一次,酒驾不可“尝”试!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19年12月10日15时50分,在清河县绒都大街观湖国际麦迪汉堡门前,赵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45.35mg/100ml)驾驶冀E***0T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倒车时,与在此停放的冯某某驾驶的冀E***5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赵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12月02日23时10分许,宁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14mg/100ml)驾驶冀E***80号小型轿车沿渤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松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等红灯的刘某某驾驶冀E***8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现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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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交通安全提示
清河交警提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平安才是离家最近的路!
来源:清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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