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注册公司,不营业只卖发票,几个月后就关门跑路。近日,浙江绍兴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骗税发票、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4800余亿元。

12月18日,绍兴市公安局召开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9.16’特大虚开、骗税案”侦破始末。

全国28000余家空壳公司,专注卖发票

这起案件的“线头”最早是从税务部门提供的一则信息牵出来的。

2019年8月,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接到税务部门移送的绍兴市鹤利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并于9月16日立案侦查。

经过初步调查,越城警方发现这起案件的“水”非常“深”,于是向绍兴市公安局报告反映。绍兴市公安局立即联合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研判工作专班入驻市局情指行合成作战中心,进行专案研判。

随着研判深入,一个数量庞大的虚开发票团伙渐渐浮出了水面:一伙以广东饶平籍为主的犯罪团伙,通过网络招聘等途径,招募一些闲散人员,指定到某一城市集中,由这些闲散人出面到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心实名认证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并申领发票。这些犯罪团伙获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金税盘和空白发票后,到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的窝点,专门出售发票。

图为嫌疑人已经开好的各种发票

“开了发票就要纳税,这些公司从一开始就打了不纳税的主意,一旦被税务部门查获,就关门逃之夭夭。换个地方,重新招募一批人员,再注册新的空壳公司。”办案民警介绍道。在侦查中,民警发现,这些遍布全国的空壳公司多达28000余家

一个人手中竟有着63家公司

在侦查中,办案民警发现,同一名嫌疑人手中往往掌握着十几家甚至数十家公司的信息,越城警察在潮州端掉的一个团伙,主犯黄某一个人竟然是63家“空壳公司”的“幕后老板”。

为了快速转卖发票,买卖发票的各级嫌疑人通过网络进行及时的信息互通。在网络平台中有提供发票的开票团伙、提供中介服务的“票贩子”。

平台内每日发布开票信息,票贩子将开票公司信息介绍给受票公司,同时将购票需求反馈给开票团伙,形成了一个虚开发票的“空中超市”。犯罪嫌疑人通常从每张普通发票中抽取400—600不等的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抽取6%—8%的费用。

一名嫌疑人住所,民警搜出数十家空壳公司信息

那么到底这些被虚开的发票又流向了哪些地方,背后的“买主”又是谁?

通过对受票公司的进一步研判,发现除了一些因缺乏进项发票的实体企业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专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贸易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的贸易公司虚开发票给自己控制的进出口公司,又通过地下钱庄换取外汇转账到进出口公司,造成出口贸易的假象,最终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12月6日凌晨,省公安厅、绍兴市公安局和省税务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动,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出动126个抓捕小组682人警力,分赴广东、福建、上海等13个省、市、自治区,对126名重点嫌疑对象开展抓捕,截至目前已抓获143名涉嫌暴力虚开、骗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嫌疑人,缴获大批电脑、营业执照、金税盘、公司印章、空白发票等涉案物品。

根据警方初步测算,涉案金额高达4800余亿元。目前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税犯罪频发,企业需格外注意

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

主要特点是:

重大案件规模惊人、涉税金额巨大

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

发案区域领域变化

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

虚开骗税违法呈现出以下态势:

“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主要载体;

虚开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成为虚开主要方式;

“走逃失联”成为逃避打击主要方法;

“配单配票”成为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

大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公安局正式逮捕,财务总监取保候审。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贪图小便宜,却没意识到现在税务机关“大数据”非常强大,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受到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

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态势已经明确,从2019年开始定将对虚开发票企业进行严打,一旦查实,从严处理!企业经营中每走一步都需要慎重!

企业开票需注意风险

一、虚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分为两种形式:无业务发票虚开,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金额开具的发票;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虚开,虽然从事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故意改变货名或虚增数量价款来开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虚开发票

接受虚开发票根据主观意识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为故意取得无业务实质或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以减少缴纳的税金。对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惩,除了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外,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指在实际经营中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即使你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按规定补交有关税款。

三、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另一方面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通过税务机关来代开增值税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依照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是指对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填开要求,具体表现有未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未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的识别号;未按业务要求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未按规范开具发票后附的销货清单等。

五、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的风险

发票的备注栏没有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在营改增之后总局陆续出台了对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诸多要求,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信息。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企业需要注意:可能存在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果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

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自2018年国、地税合并之后,以前国、地税信息不对称与口径不统一的情况不复存在,税务监管将更加严格,也更加信息化和透明化。

CRS在中国落地,2018年9月中国已经和全球100多个国家完成第一次纳税信息交换,这意味着从此个人和企业跨境的交易信息都会受到央行监控。

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及税收大数据风险管理局,对各项社会保险与各企业税收数据进行互通与交换,形成统一的税收数据脉络。

金税三期加大税收电子信息系统征管功能,强化对纳税人全面涉税业务监控功能。除此之外还包括工商、海关、银行、法院等产生的数据也都纳入金税三期。

所有企业的所有数据都在金税三期的系统里面,企业的经营状况税务局非常清楚。

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再发生购买发票的行为,被税务局监测到的几率是百分百,税务局对发票的监控轻而易举。

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务必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经营行为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建立或规范完善的内控管理是必须要慎重考虑的事情。

思凯商服13年专注于提供一站式创业解决方案,其经验丰富的税务团队,会根据创业者的现状及预期、所在行业和平台的发展趋势,结合最新税法政策,给出最优的税务筹划解决方案,指导企业正确开票、帮助企业做好纳税规划。

国家对企业规范化财税管理的时代已经来临,未来的商业环境必定愈加严格。任何一家企业想要长久的发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底线,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