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号)、《张家口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张气领办[2019]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以下简称“禁用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推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控制区范围

县城区:西环路——站前西街——站前街——站前东街——109国道——西苑南路——市场街,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

(红线内标注区域为“禁用控制区”)

三、禁用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在禁用控制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控制区内,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排放要求。

(三)在禁用控制区内,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禁用控制区内,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阳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