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特
香港知名高利贷集团成员把黑手伸向内地,结果被深圳警方抓获。近日,南山法院对这起重大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余某等16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淫乱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黄某一、黄某荣为首的黄氏兄弟家族,系香港有名的高利贷集团,在香港及内地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本案中余某、周某匡为积极参加者,潘某强为一般参加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雄厚,通过违法犯罪立威造势,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极为恶劣。此外,上述被告人还实施了非法经营、两宗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以及聚众淫乱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周某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余某、周某匡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潘某强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辉、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潘某辉、张某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恩、施某双、宋某青、钟某院、张某稳、施某凤、曾某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杨某、刘某玲、庞某敏、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对杨某、刘某玲、庞某敏、王某应数罪并罚。
南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作出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的一审判决。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牟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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