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梅某在甲公司工作,担任广告业务部的主管。
2014年11月,北京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欲承租甲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卫校楼顶的两处广告牌,与甲公司的梅某接洽商谈。
由于此前甲公司已就该两处广告牌的出租事宜与上海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协议,梅某承诺帮助乙公司取得广告牌的承租权,但要求乙公司在合同款项之外另行先支付其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014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上述广告牌的承租合同。次日,按照梅某的要求,乙公司通过梁某的账户向梅某指定的其妻周某的账户转款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4月28日,侦查机关以梅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以梅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起诉至北京某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梅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判决梅某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
孟博律师点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商业往来中业务员为了承揽业务,要求客户或者客户主动要求将业务款进行转交的现象非常普遍,但若是公司人员索取、收受各类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提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60000元,检察机关就应当进行追诉。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既要建立健全自身制度,又要规范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商务来往行为,从而防范本罪风险。
定期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廉洁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注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务案例学习,让工作人员从实务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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