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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考行政执法系统篇之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律关系)

在深圳市行政执法的考试中,行政法基础知识虽然考察不多,但是却让考生非常头疼,为此今天我们就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做一个梳理,为执法的后期学习做好一个铺垫。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和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所谓权力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活动,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

(二)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具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②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③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A.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B.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2)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一般公民、法人和组织,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为行政相对人。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机关等等。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既基于权力活动或非权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三)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5.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四)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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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市考,行政法律关系

(五)例题感知

1、【判断题】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

1、B【解析】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由此可知,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指行政主体。故本题说法错误。

2、【判断题】公务员张三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

2、B【解析】行政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机关或者是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即职权性行政主体或者是授权性行政主体,不能是个人。故本题说法错误。3、外国人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3、【判断题】外国人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

3、B【解析】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外国人在中国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权利或者义务,原则上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4、【判断题】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

4、A【解析】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