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复工了吗?最近,复工成为大家问候的高频词。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除了湖北外,全国已经开始了复工复产潮。餐饮业也在逐渐复工,我们食材配送企业也将随之回暖。针对复工,麦子君整理部分政府针对企业的补贴政策,以及复工后需要关注的一些法律法规。希望可以帮助我们食材配送企业,更好的面对疫情下复工的一些问题。

一、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央和地方陆续推出了紧急支持性政策,切实解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生产运营、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困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共克时艰。我们食材配送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暂缓缴费并获取补贴,以盘活资金,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自华创证券

1、延长社会保险的缴纳期限

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各省市地区针对延长社会保险的缴纳期限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北京为例“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而对于餐饮企业最长可延长至7月底缴纳”。

2、返还失业保险费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各省市纷纷出台稳岗返还政策,对于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上海、广东、山东、内蒙古、江苏等多地均出台了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政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自华创证券

3、减免企业的房租租金

为减轻企业的负担,上海、江苏、浙江等多省市出台了减免房租租金的政策。以上海为例,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指出因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1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进一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6、金融支持

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通知》要求,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财政部2月1日下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合规问题

1、食材配送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

1月23日,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食材配送企业的员工,如只是在工作或服务的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即员工在工作或服务的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

2、员工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负有哪些法律义务?

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期内,非因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2)一般情况下,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相关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政策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特殊情况下,按照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规定。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因此,我们建议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与当地人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沟通,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的,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

3、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返岗应如何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其他因疫情不能返岗复工的职工(如职工担心传染病等),企业可以要求其在家办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补休(如适用)。对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补休的职工,视具体情况,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或休事假,并明确待岗、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注:部分整理自中国食品网、餐饮界、网易财经等,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