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程宗良 实习记者 刘馨 北京报道 领关注函之后,再接监管函,沈阳化工近日的心情可谓是“郁郁寡欢”。

4月14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内容称,2020年1月22日,沈阳化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0万元至-38000万元。2020年3月28日,沈阳化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4000万元至-65000万元。2020年4月10日,沈阳化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576.15万元,与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29576.15万元,且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化工在4月7日才刚刚收到过深交所的关注函。要求沈阳化工说明在业绩预告发布时点未能充分考虑和判断子公司长期资产存在较大减值迹象的原因,是否存在突击“大洗澡”的情形。

业绩披露频“变脸”

被深交所质疑财务“大洗澡”

今年1月22日,沈阳化工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亿元至-3.8亿元,而上年同期为盈利1.18亿元。3月28日,沈阳化工公告修正2019年业绩预测,将归母净利润大幅下修为-8.4亿元至-6.5亿元。到了年报披露时,沈阳化工归母净利润最终定格为-7.46亿元。

沈阳化工频频“变脸”的业绩披露,引起了监管的关注。4月7日,深交所向沈阳化工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以前是否对其子公司沈阳蜡化的相关资产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拟计提减值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突击“大洗澡”的情形。

紧接着,深交所又于4月14日向沈阳化工下发了监管函。监管函显示,沈阳化工年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首次业绩预告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2.96亿元,且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已经违反了深交所相关的交易规则。

4月16日,沈阳化工回复深交所称,沈阳蜡化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经营各项指标较为稳定,其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结果为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产品价格下跌同时发生,沈阳蜡化2019年下半年长期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并不存在利用资产减值事项进行财务突击“大洗澡”的情形。

虽然沈阳化工声称“经营各项指标较为稳定”,但从过往的公告看,沈阳蜡化近两年的业绩并不尽如人意。2018年末和2019年上半年,沈阳蜡化总资产分别为51.55亿元和50.62亿元,但净利润仅为126万元和85万元。沈阳化工在2017年及2018年为沈阳蜡化担保的总额分别为12.83亿元和13.71亿元。

安全环保问题频出

此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沈阳化工子公司沈阳蜡化因氨气泄漏导致污染,被处以2万元罚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沈阳蜡化曾多次因环境污染问题而被处罚,最多的一次被罚款102万元。但是,沈阳化工却从未对沈阳蜡化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过披露。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通报,沈阳蜡化此次污染发生在去年11月初。当时,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蜡化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沈阳蜡化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沈阳蜡化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其对违法事实的认可无异议。沈阳生态环境局认定沈阳蜡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扩散。鉴于沈阳蜡化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档次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沈阳蜡化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而这并不是沈阳蜡化第一次被罚。2019年7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查期间,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沈阳蜡化和沈阳化工均存在部分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厂区环境管理不到位、周围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最终沈阳蜡化被处罚款40万元。

追溯到更早的2016年1月26日,沈阳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沈阳蜡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其处罚款55万元;2015年10月22日,同样因排放超标,沈阳蜡化被罚款4万元。此外,在原环保部2015年12月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行动中,沈阳蜡化因大气污染被列为典型,其4、5号锅炉未建设脱硝设施,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对其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102万元。

沈阳蜡化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频越线,但沈阳化工却从未在公告中披露过。仅以沈阳蜡化因大气污染被列为典型为例,沈阳化工在其2015年、2016年年报重要事项第十三条“处罚及整改情况”的披露中,选择了“不适用”项,称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早在2017年12月,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需要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