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个热门商标案件纷纷出现实质性进展。快来和小快一起看一看吧

划重点!!!

1、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2、New Balance在华维权再获关键胜利

01、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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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2007年4月26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2424号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52424号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迈克尔·乔丹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0月,最高院判决认为“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

2020年3月4日,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的“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02、New Balance在华维权再获关键胜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出两项再审判决,认定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两个仿N商标与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标构成近似,应该予以撤销注册。

至此,这场长达6年的商标无效之争,终于以New Balance获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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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New Balance向商评委对琪尔特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New Balance的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New Balance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最显著特征均为大写N字母,New Balance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N字母系列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因此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的系列商标,于是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与琪尔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虽然均呈现大写字母N的形态,但诉争商标内部线条与N字母外框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相比差异明显,且构图手法、设计风格存在较大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时,能够将其区分开来;且New Balance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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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引证商标知名度以及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性两个方面均有错误,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大写字母N,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尤其是在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琪尔特公司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也刻意模仿New Balance使用引证商标的位置和方式,极易导致混淆误认,尤其是其刻意成立与New Balance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新百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高度重名的所谓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以该空壳公司名义销售运动鞋产品,在其网站宣称其产品是来自美国的总统慢跑鞋,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最高院在审查New Balance的再审申请材料后,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而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恶意是否影响商标近似的判断,亦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最高院经审理认定,虽然诉争商标在N字母的基础上加入线条等元素,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但是其中的N字母仍然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仍然主要是以字母N来呼叫、识别诉争商标,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因此二者构成近似。

最高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New Balance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琪尔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在先商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其却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关联公司、相关网站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申请“总统慢跑鞋”商标,难谓善意,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判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