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一高校女教师辞职被校方索要51万补偿费 校方:签有协议

近日,一名高校女教师因离职问题,被其工作单位——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告上法庭。山西忻州师范学院提出,如需解除合同,该教师需至少缴纳51万元的补偿费。

山西一高校女教师辞职被校方索要51万补偿费 校方:签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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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高校女教师辞职被校方索要51万补偿费 校方:签有协议

这名女教师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后进入忻州师范学院工作,在校工作期间,于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读博士。读博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博士毕业后,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贾某青回到忻州继续教书,2019年9月,她向校方提出辞职,但遭拒绝。

贾某青表示,自己从去年9月25日向学校提出辞职,已经整整6个月。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

教师读博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

4月26日,贾某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读博是自己联系的学校,自己参加考试,只是经过学院审批才能读。

在读博三年期间,学校为其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车费等自己先付的,毕业回到忻州师院后,学院给予了报销。

2018年博士毕业后,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校方按照其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给贾某青报销攻读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34612元,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同时,该《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需为校方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果提前调离,贾某青博士毕业回到忻州师院工作享受的经济待遇(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退还学校。此外,还需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

校方:学校博士率不够,一再挽留她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向红星新闻记者称,贾某青是忻州师院自己培养的博士,当然不愿意她走。此外,他表示,忻州师院目前正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面临很紧迫的任务,但博士率不够。

“我们正在大力引进博士,所以我们每一个博士都是很珍惜的。离职以后对我们学校的事业发展有影响,所以我们不愿意让她离职,一再挽留她。”

曹瑞东称,贾某青辞职的原因是:她是2018年毕业的博士,却想享受忻州师院2019年出台的博士引进政策。“我们的新政策是执行新引进博士的,要是所有过去的人全享受新政策,那不是学校里头乱套了?”

贾某青则表示,自己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环境的问题,“我不愿意在这样的工作环境里继续待下去。”

女教师提出离职,校方向其索赔51万

2019年10月23日,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包括安家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补贴等共45万元的支付和赔付请求。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但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于2020年4月8日将贾某青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与原告存续劳动人事关系,原告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还称: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告单位工作,为原告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果要提前调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因原告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该协议规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应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据悉,该案将于5月20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开庭。

律师:协议涉嫌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其中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就是说即使约定劳动期限没有到,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因此,这本案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范辰说。

他指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才需要赔偿,而且造成多少损失,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

对于本案而言,范辰认为,忻州师院与贾某青协议约定服务年限没有问题,但《协议书》中约定“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显失公平,涉嫌霸王条款,法官在适用时应该认定这个条款无效。

“这都什么年代了,单位不可能把一个劳动者拴一辈子,对吧?”范辰指出,人才在社会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市场要素更合理调配,益处是显而易见的。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林小建律师认为,50多万的巨额赔偿,很显然是过高的,双方签署的协议应当予以尊重和落实,但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请求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果其中赔偿大部分为学院的已实际支出,或者绝大部分是受聘者特殊奖励而不是劳动报酬,那么这个赔偿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赔偿仅为惩罚性赔偿则明显过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