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养宠物,是个人爱好,只要不是收养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是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但收养宠物一定要把握好度,不能给他人制造麻烦,一旦发生这样的纠纷,应该主动安抚赔偿,而不能放任矛盾的升级,造成邻里不和谐以及社会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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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2020年4月29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责任纠纷案。因小区内两只狗打架相互受伤,狗主人索要赔偿未果,竟然在网络上掀起骂战,最后还对簿公堂,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还真够无聊的。不过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平息了这场纠纷。

家住萧山区某小区的女子刘某和男子李某本是邻居,平时关系挺好,而且进行了微博互粉。没有发生这件事之前,相互之间见面还经常打招呼,甚至偶尔聊上几句。但这种和谐的邻里关系因为两只狗“打架”,引发的次生矛盾戛然而止,两人的关系不仅将至冰点,还最终打起了官司。

刘某是个很有爱心的女性,在2019年早些时候,在外遛弯的时候看到了一只流浪狗,在四处寻找狗主人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动了恻隐之心,决定对这只流浪狗进行收留。这是一只体型高大的斗牛犬,在刘某的精心呵护下,很快恢复了活力,刘某也经常带其在小区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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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的一天傍晚,刘某像往常一样牵着这只斗牛犬在小区散步,形成小区某路段时,偶遇了邻居李某也牵着自己家的雪瑞纳宠物狗在散步,因为令人比较熟悉,便打招呼准备聊天。

没想到这时候意外发生了,两只宠物狗突然无故纠缠起来,并展开了相互撕咬。当然刘某的斗牛犬人高马大的,雪瑞纳肯定不是对手。李某见状后,赶紧立即拍打斗牛犬进行制止,强迫两只狗分开。但此时两只狗均受了伤,雪瑞纳更是惨不忍睹。

看到自己的爱犬被咬得七荤八素,李某赶紧将雪瑞纳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救治,总共花费了5707元。凭空多出了一笔开支,李某当然很不甘心,于是找到刘某商量医疗费分担的问题,但遭到刘某拒绝。刘某认为斗牛犬本来是只流浪狗,自己也不是狗主人,不应该支付因此造成的医疗费,况且斗牛犬也有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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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索赔无果,李某便开始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消息,声称自己的狗咬了,刘某连句道歉都没有,请邻里评评理。这条微博迅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热议,说什么的都有。后来刘某也看到了微博,于是在其下方评论留言,双发矛盾因此升级。

看着刘某态度强硬,李某经过左思右想,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2019年12月,李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宠物狗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6325.08元,另行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庭审中,刘某觉得挺委屈,她辩称,斗牛犬不是自己的宠物,它是只流浪狗,因为自己看其可怜才予以收留,而且还一直在寻找它的主人。自己既不是斗牛犬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自己不应该对李某损失进行赔偿。

刘某还举证称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不属于合法饲养,因此李某的索赔于法无据。而且两只狗受伤情况大致相同,李某的花费不合理,即使要赔,自己也不应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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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某坚持认为,斗牛犬虽然不是刘某的宠物,但在刘某收养后应当认定其对斗牛犬有管理责任,谁收养就应该谁负责,斗牛犬伤害了自己宠物所造成的损失,刘某理应进行赔偿,刘某的辩解应该认定无效。

那么事情果真如此吗?从查证的事实看出,李某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而且在制止两只狗撕咬的过程中,还存在用手拍打的情形,因此李某应当对相应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但刘某虽然不是斗牛犬的饲养人,也就是狗主人,但在事故发生时,斗牛犬确实是由刘某控制和管理,且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因此刘某也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损失。

那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呢?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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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产品责任,也就是涉及到动物饲养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此,法院在对李某主张的费用进行了合理性审核后,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即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李某和刘某均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刘某应赔偿李某合理损失6185元的50%,也就是3092.5元。

随着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很多人闲来无事喜欢养一些猫狗之类的宠物作伴、玩乐,这本无可厚非,但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一些人对自己的养的宠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宠物狗伤人甚至要死人的案例时而见诸报端,一些因豢养宠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但我国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了动物饲养或管理人的责任,当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管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无主观故意,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承担受害方的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