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把法律当儿戏,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司法的强制性,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中,原告和被告联合,提交假合同+假收据+假流水,妄图瞒天过海,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中生有,虚假诉讼,当然应当受罚!
【案情回顾】
人民法院受理梁某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某某诉称:肖某某拖欠其借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肖某某还款。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为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案外人利益所提起的虚假诉讼。事实上,是梁某某与肖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肖某某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并伙同董某某故意制作银行流水,继而由梁某某以捏造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梁某某通过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方式,阻碍案外人李某某取得涉案房屋。
梁某某与肖某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其判处虚假诉讼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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