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方面,“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夫妻的轻率决定;但在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听起来就些许的离谱——凭什么结婚没有冷静期,离婚却要搞出个冷静期?
在这里我们不如先探讨一下所谓“冲动型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把关键的内容加粗再看一遍: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离婚不是夫妻两个人闹崩了,然后两个人不谋而合的决定分离家庭,于是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冲到民政局,当场离婚。
恰恰相反,离婚反而是冷静的,因为离婚要解决的事情太多了,在解决这些事情的时候,再暴躁的人也不得不冷静下来:财产怎么分割?孩子谁来带?怎么给家人解释?——还有最重要的,另一方突然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多少头天晚上大吵着要离婚的夫妻,第二天还是继续凑合着过。
现在转头看看这个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过三十天两人没有异议——离婚成功。不得不说,这实属脱裤子放屁,倘若离婚登记申请可以随意就办,那么冷静期还确实有用;但是离婚申请又不是一拍脑袋就有的,三十天的时间显然多此一举:
已经决定离婚,相看两厌的两个人,都想尽快离开对方过上新的生活,结果莫名其妙的给多加了三十天,添上了三十天的堵——请问他们会怎么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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