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在接待一起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思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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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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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的,可以不予采信,不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事故认定书的诉讼会使其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导致后续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无法进行,将其作为证据在具体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案件中进行审查采信,这样显然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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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并公开宣告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为。
行政确认不直接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只是通过行政确认明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决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
交通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确认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如果认定错误,受害人据此可以错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可以据此错误进行处罚,法院也可以据此错误判决。
类似的行政确认行为还有工伤事故确认,残废等级确认,火灾事故确认等,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这些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道不会出错吗?难道不会存在有争议的情形吗?
难道不会存在走后门、找关系的问题吗?其实都是存在的。
如果存在认定错误,而受错误影响的当事人却申冤无路、告诉无门,这就会极大不公平、极大不合理,也会导致公安机关可以毫无约束地犯错误,显然这是不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作出概括性受案范围的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证明行为。交通事故行政确认行为,即应属于该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6种不属受案范围的情形,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包括在内。
因此,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也未明确规定禁止受理对该种认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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