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婚姻”,听起来是不是很潮。

你想起日剧,韩剧中雇佣式恋爱,欢喜冤家?

但在中国清朝时期,确实存在过一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这种短期的契约婚姻关系称为典妻、租妻。部分地域一度还特别盛行租妻、典妻之类的习俗和风气。

所谓的典妻/租妻,就是将妻子当成商品典当给别人,双方签订契约,约定期限、租价以及具体要求。一旦契约签订完毕,出典的妻子就和承典人形成一种临时的夫妻关系。

租妻时,要与女人原来的丈夫签订合约,并交付一定的租金。期限有两年的,也有三年的,也有以生了孩子为时限的,总之可以双方商量。

合约期间,女人就到租妻者家里生活,不许回原来的家。约期一到,女人的原夫便会催促女人回家,不能再多留一日。

除了以上情况,也有来此地游历的,为了打发寂寞,也会花钱租个妻子。双方也要签订合约,因这种租妻不是以生孩子为目的,所以租妻人可以住在女人的原夫家,不必另外租房子住。

在合约期内,租者如果来找女方,女方的原夫就要外出躲避。合约到期,租者便不能再来,即便是与这个女人产生了感情也不行,如果想再续前缘的话,则需再出钱签立新的合约方可。

无独有偶,浙江的宁波、绍兴一带,则盛行典妻之风,即将自己的妻子质押于别人,以获取一定的金钱,期限有十年的,也有五年的,期满后,丈夫再拿钱来赎回自己的妻子。

被典质的女人,在合约期内,要在对方的家里生活,充当妻子或者小妾的角色,有的也会生孩子,时间一长,有时甚至都搞不清自己到底是谁的妻子了。

这是一份现存于辽宁省档案馆中清朝时期的典妻契约,内容如下: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在这份契约上,有出典女子的丈夫赵喜堂和张慕氏的签字画押,唯独没有出典妇女的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中女子的社会地位之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