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报复领导,认错人误将同事杀害,受害者算工伤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你觉得案中的李某是否属于工伤?

一、案号:

1.(2019)黔0521行初237号

2.(2019)黔05行终344号

二、案情简介

吴某是贵州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因申请换岗被经理拒绝而辞职,辞职后生活不顺将原因归咎于经理不为其换岗,遂产生将经理杀死的念头。

某天,其遁入员工宿舍藏在屋内,拟伺机杀死经理。这天,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期间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张某回到宿舍后,躲在屋内吴某误认为是经理回来了,拿刀将其刺杀致死。张某的家人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张某家人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于是张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认定张某因工死亡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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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被误杀致死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是视为工伤的情形。而本案中张某遇害时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的过程中被吴某误杀死亡的。张某被杀不是因为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是与吴某存在工作矛盾,而是张吴某为了报复他人而将其误杀。最终判决:张某遇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是被他人误杀,没法认定为工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四、小王评析

本案的审判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法院认为张某被误杀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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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单看张某请假回去换衣服确实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但是张某换衣服的原因以及换衣服之后要做的事是否与工作有关?小王认为这是在审理时必须考虑的。

有网友认为本案判决误解了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原因产生的暴力伤害,以及非工作原因产生突发的意外或人为造成的暴力伤害。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比如张某要不是在那工作,也不会出现在那个地方。但是这种说法扩大了工伤的因果关系,会导致工伤认定范围的无限扩大。

小王认为吴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家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同时,如果公司宿舍所在地方属于小区的话,看小区在安保方面是否存在失职?吴某已经离职其是如何进入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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