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带看孙子女,能否要求子女付钱?

社会生活中,公婆向儿子、儿媳索要带看孙子女费用的纠纷偶有发生。公婆带看孙子女,儿子,儿媳是否应当支付费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今天小王带大家了解一下司法实践针对该类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案号

(2020)黔06民终1335号

二、裁判要旨

祖父母是基于传统习俗及其与孙子之间的血缘亲属之情而照看孙子,而且与孙子女相处,亦能充实祖父母的精神生活,这种感情的互动是无法物化为具体的金钱数额进行衡量。祖父母对孙子照顾行为实质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旨在增进祖孙情谊的好意施惠,该行为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构成无因管理,该行为对当事人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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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简介

小陈是老陈与老郑夫妻两的儿子。2007年9月6日,小陈与小杨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育一子小小陈。小小陈出生后,小陈夫妇请了保姆照顾,直至小小陈上幼儿园(三岁半左右)。在保姆照顾小小陈期间,老陈夫妇对小小陈亦给予了一定的协助管顾。小小陈上幼儿园后,小陈夫妇未再雇请保姆照顾。自小小陈上幼儿园后至今,老陈夫妇在小陈夫妇上班期间对小小陈也给予了一定的管顾和照料。小陈夫妇婚姻出现矛盾之时,老陈夫妇将小陈夫妇诉至法庭,要求支付2008年4月份至2020年4月份为照顾小小陈支出的费用。

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照顾小小陈是小陈夫妇的法定义务,在小陈夫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老陈夫妇不具有抚养小小陈的法定抚养义务。老陈夫妇基于亲情对小小陈的照顾系为小陈夫妇分担后顾之忧,构成无因管理。结合双方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老陈夫妇的帮扶行为中的自愿因素、以及小杨对小小陈的照顾,酌情判定由小陈夫妇对老陈夫妇的照料补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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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中,老陈夫妇对小小陈的照顾行为的确使得小陈夫妇客观上获得利益的结果,但该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还需要结合无因管理的其他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查明的事实看小陈夫妇也承担了抚养小小陈的义务。作为一个祖孙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排除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自愿无偿帮助照看孙子女的情形。本案中老陈夫妇长期照顾孙子直至本案诉讼之前,从未主张过要求小陈夫妇支付照管小小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现在小陈夫妇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老陈夫妇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小陈夫妇照顾孙子时,其与老陈夫妇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

老陈夫妇对小小陈的照顾行为实质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旨在增进祖孙情谊的好意施惠,该行为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构成无因管理,该行为对当事人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不发生给付请求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陈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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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王观点

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情合理。正如二审法官所言:“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性的相互帮扶行为,本身就是具有无偿的性质,这不仅符合普遍大众的认知,也与我国传统所认可的价值观相吻合。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若将家庭成员间的一般性互助行为均视为有偿性质,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相互给付的法律关系,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也动摇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存续的基础,进而给社会关系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该观点也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撑。”判决书(2020)苏02民终346号中也有类似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