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6月12日,海关总署曾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自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10个关区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公告无论是增设监管方式,还是给予优先查验,都是在我们俗称的“B2B”模式下,即“企业对企业”,而且是“出口”,而且是“货物”,因此与很多消费者关心的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购买商品无关。

境内企业出口增加了新的途径,对应海关增设的“9710”和“9810”两种监管方式方式,分别指“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企业出口到海外仓”:

一种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将货物出口到境外企业(9710);

一种是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9810)。

此次92号公告增加12个关区后,自9月1日起,共有22个关区可以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均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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