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争论能喝多少酒起冲突,连云港一医院保安酒后打死同事获刑15年

去年6月,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两名保安在酒后发生冲突,导致一人头部遭受暴力击打而亡。而引发冲突的原因,据打人者称竟是两人争论能喝多少酒……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丧葬费近4万元的原判。

酒后聊天起口角,冲突升级医院保安被打死

2019年6月20日晚,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保安杨军邀请同为医院保安的许海和其他6人在自己办公室内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其他人先后离开,许海留下继续与杨军聊天,因口角互相辱骂,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同事劝开。

一起喝酒的金某回忆,当时杨军和许海都喝了不少白酒。后来他听到两人互相“抬杠”,发现他们随后“互相用手捣起来,边捣边骂对方。”闻声赶来劝架的几人将许海拉出办公室,大家分头劝说两人。

按照当时另一名拉架者梁某的证言,其看见杨军躺在床上跟许海对骂,许海头上都是血,许海还把值班室门踹了一个洞。

连云港中院的裁判文书记录了事件的升级过程。许海被人拉至医院西门附近,杨军尾随而来并对其进行辱骂,两人再次爆发冲突。当晚9点20分左右,两人在医院西门处,不听同事劝阻相互厮打,许海对杨军拳打脚踢。杨军摔倒后,许海用脚踢中杨军头部左侧,致杨军昏迷。

“他们骂了两三分钟,又互相用拳头捣,约二三十秒钟时间,杨军就倒在地上,随即许海也跟着倒在地上”金某这样描述当时的场面。

附近的监控设备也拍下了许海与被害人互殴的过程,监控视频显示杨军被殴打后倒地不起。

发觉事态严重,几人将许海和杨军送到医院急诊室。杨军经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在醉酒状态下头部遭受暴力致左侧椎动脉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许海被送医急救发现并没有大碍,得知有人已经报警,便在该院警务室内等候,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裁判文书显示,许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12日。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十五年赔偿丧葬费近4万元

至于发生冲突的原因,许海在供述和辩解中称,酒后聊天的时候,因能喝多少酒的问题,两人互相呛了起来,“互相拿纸杯砸对方,杨军就冲上来捣了我一拳,我左边眉骨处流血了……”

第二天,许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被逮捕。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海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被告人许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军的父母及一对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连云港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此案也是该院远程视频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槌。

许海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辩解,希望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相较于其他有预谋的伤害案件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而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则认为不能成立,未予以采纳。

依据法律规定,丧葬费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总额。法院认为,依据江苏省统计年鉴,2017年度江苏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人民币79741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丧葬费应为39870.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求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连云港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9870.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在法定期限内,该案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的刑事部分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对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没有判处死亡赔偿金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许海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判处其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正确;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与法有据。

据此,江苏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未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