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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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

被告:刘某1,女。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刘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杰,被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于××××年××月××日在杭州市上城区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某2。2016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刘某2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全部负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等其他事项。同日,原、被告在杭州市上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16年6月27日,原告因了解亲子关系的需要,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2016-60-C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16年6月3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浙江汉博【2016】物鉴字第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生、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上述检测系统,排除李某与2016-60-C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6年8月8日,原告李某向本院起诉被告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浙0102民初3383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1当庭自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怀孕并流产的情形,并且不同意就原告与刘某2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推定原告李某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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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儿,并且被告在婚内又曾与他人怀孕并流产,被告的行为确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杭州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1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际收取45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

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