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爱意

恋人之间送礼转账发红包

然而出现分歧问题却难以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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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份恋爱锦囊要送给你

请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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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两天七夕节我给女友转账520元,第二天就分手了,还能要回来吗?

在特殊的节日,发红包或者转账1314元、520元、999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者备注“我爱你”、“生日快乐”等字眼,这些红包或转账可能因为其含有表达爱意的特殊意义而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定为赠与。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要求返还,则“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附言的金额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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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双方转账性质的确定还是要严格按照证据来认定。因此,证据意识要加强,在转账过程中应该注意聊天记录、转账说明等证据的保留。

2.谈恋爱时,男友为表诚意给了我5万元彩礼,后来分手了,他要求我全部返还,我可以拒绝吗?

李某与张某系恋爱关系,双方虽已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为表诚意给付张某5万元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用李某给付的彩礼钱支付了共同生活费用15558.92元,剩余34441.08元用于张某个人消费。分手后,李某向张某索要彩礼无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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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张某的5万元钱款,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时,该赠与就可以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但这笔费用中有双方共同支出部分,所以原告应返还被告部分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女友频频编造理由问我借钱,当时我都相信了,我能追回借款吗?

杨某(化名)、王某(化名)系情侣关系,相处过程中,杨某对女友百般呵护,有求必应,但王某却编造了各种理由向张某借钱,而杨某全都相信,先后多次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的形式,借给王某一共43万多元人民币。

可是女友根本没想过嫁给他,最后竟悄然离开了他。杨某报警后,王某以诈骗罪被逮捕,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并判处追缴王某至今未归还杨某的36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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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某当初没有撒谎骗钱,而是实事求是诉说自己遇到的困难,确实向杨某借钱,也没有不还钱的意图,那么她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两人之间只构成普通的借贷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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