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镇雄辅警私自跟踪卖淫嫖娼人员到宾馆抓现行,收了1万多元后放人…

据中国检察网信息,被告人成某某,系昭通市镇雄县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7月17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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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镇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起诉书介绍,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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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2018年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聘用为镇雄县乌峰镇东城派出所辅警,2020年5月17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成某某与另外三名辅警李某甲、李某乙、申某某4人在未让派出所所领导及民警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车在外面找卖淫嫖娼人员,后在镇雄县县城龙丼路处发现有卖淫嫖娼嫌疑的杨某某和谢某某,便跟踪杨某某和谢某某二人到镇雄县县城某宾馆,将涉嫌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杨某某和谢某某抓获,成某某找了个理由叫李某乙去房间帮李某甲找东西,成某某和申某某将杨某某和谢 某某带上李某甲驾驶的微型车,将杨某某和谢某某二人带上车后,成某某便以罚款不拘留为名收取谢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向杨某某收取款项1500元,成某某收取钱后便叫杨某某和谢某某离开,后成某某向李某甲、申某某提出分该笔款项,李某甲和申某某没有同意后各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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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