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拍卖业务辅助服务机构“瀚海法拍网”官网上挂出了两套位于北京东城区的豪宅,并在核心卖点中标有“明星自住房”的字眼。据该拍卖平台介绍,两套住宅位于北京市二环路内东直门大街NAGA上院2号楼1001室、1002室,所属“NAGA上院”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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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相关信息,不难发现该套房屋正是影星成龙(原名陈港生)在北京居住的房屋,且成龙是整个住宅项目“NAGA上院“的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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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成龙大哥到底是欠了什么钱让这么好地段的房屋被强制拍卖呢?

答案是:没欠钱。

至少是没欠本次执行申请人的钱。

那凭什么自己房子会被别人执行?是申请人飘了?还是成龙大哥握不住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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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因为涉案房屋根本没有登记在成龙及其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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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早在2006年,成龙就通过旗下中泰成龙公司与开发商御嘉置地有限公司约定以经纪公司应收取成龙代言费2060万元折抵中泰成龙公司购房款。中泰成龙公司、成龙随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向御嘉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现在开发商欠其它债权人的钱无法清偿,导致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这两套没有办理登记的房屋!

先不说代言费,成龙大哥真金白银的付出了1300万就这么没了,心里肯定觉得冤枉,于是也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向支持了成龙大哥的异议请求,中止了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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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债权人也不是吃素的,提出了上诉请求,并针对一审中诉讼焦点进行了针对性举证,包括:

其一、中泰成龙公司与御嘉置地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二、中泰成龙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

其三、中泰成龙公司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能够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其四、是否因中泰成龙公司自身原因未办理案涉不动产的过户登记。

二审中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前三点均没有问题:中泰成龙公司与御嘉置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已合法占有不动产,且已支付相应对价。

但是!第四点,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

“中泰成龙公司类别为私人公司,唯一股东为陈港生,公司董事为林凤娇、陈祖明,虽然购房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中泰成龙公司,但实质上是成龙家庭购房,作为知名明星,相较于普通购房人, 其理应对迟延办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具有更高的认知能力。故,应认定中泰成龙公司系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要件。”

Oh my god,真是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没想到当个不同于普通人的明星,连认知水平都要不同于普通人。当然,法院也有一些其它的认知参照标准,比如其认为:

“中泰成龙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签订购房合同,御嘉置地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取得大产权证,99户业主中,大部分在2010年—2011年期间由买卖双方配合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即便是2014年之后,因御嘉置地公司名称变更和欠税问题,无法通过买卖双方配合途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仍有业主通过诉讼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迟至2017年12月19日涉案房屋被查封,中泰成龙公司仍未积极行使权利。”

意思就是,你隔壁的老王们都知道用诉讼去解决办证问题,成龙你这么能打,居然不知道?

虽然有点好笑但也不是没道理,法律向来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特别是别人都没“睡”的情况下。按这个法律逻辑,即使不是成龙这个大明星的房子被强制执行了,一个普通人也应该对自己的权利有一定的认知并采取一定的行为,否则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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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各位还没办证的有房一族,赶紧想办法把证办了,至少,想法办打听一下隔壁老王办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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