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下雨迟到2分钟,公司让其辞职,你怎么看?

据新浪新闻报道:有员工向人社局投诉干了9年迟到2分钟被辞退。具体情况是:48岁的祁先生,于2011年应聘至惠仁堂药店工作,至今已有9年时间,合同一年一签。8月23日上午,他因上班迟到2分钟,与店长发生口角,他说“当时店长就要辞退我,之后便给总部打了电话。”8月25日,祁先生收到了人事部门的电话和信息,通知他回公司面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祁先生说“当时在公司,和我面谈的员工直接说要和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我自己写辞职报告。”下面我就这件事谈谈自己的看法,面对这种情况,祁先生怎么办?

第一,我们来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上述这种行为属于名为辞职,实质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例中祁先生仅迟到两分钟很难说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尽管可以说是失职但也不能说是严重失职,而且因失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造成重大损害,所以用人单位是没有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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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告诉大家,如果该药店真的有迟到两分钟就得辞职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规定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那么这种规章制度就是无效的。

第二,祁先生如何维权。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所以祁先生得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仲裁没有取得理想结果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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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祁先生可以提出哪些要求?小编认为祁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如下请求中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祁先生陈述,其已经工作九年,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很显然祁先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祁先生可以要求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3)解除合同支付18个月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工作年限N*月工资;(4)如果有加班证明,祁先生还可以主张加班费。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祁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祁先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注意,除非自己自愿否则千万不要主动离职,如果自己主动离职,那么就很难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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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对该问题的一些浅显看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