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2015年以来,我国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清理“僵尸企业”,运用破产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退出。据官方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针对于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个人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这项立法工作,在历经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三审之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后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备受关注和期待的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尘埃落地。根据《条例》规定,梳理十大要点,快速掌握个人破产条例主要内容。

要点一、个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须满足在深居住且社保满三年的条件

《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之所以规定以居住和满三年为基本条件,主要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个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应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诚信承诺书。

要点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到期债权证明、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诚信承诺书等资料。

要点三、与企业破产一样,个人破产亦分为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条例》第七、八、九章三章分别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与企业破产保持一致。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要点四、进入破产程序后,借款一千元以上要申明本人破产状况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3)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4)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5)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6)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7)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要点五、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消费、职业资格等行为将受限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条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禁止以上八种消费,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同时第八十六条还规定,在此期间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要点六、为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规定豁免财产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以下财产为豁免财产(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除了专属于债务人的第(5)、(6)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要点七、设置考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债务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也就是说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要点八、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税款作为第三顺位优先清偿且不能免除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2)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5)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3)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4)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5)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6)债务人所欠税款;(7)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8)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以上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因为税收债权属于公法之债,不能进行债务的豁免,除非符合长期处于极其困难境地,可向法院申请部分或全部免除。此处的税款是否包括滞纳金并未明确,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以及立法目的限缩解释,此处税款应不包括滞纳金。

要点九、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个人破产事务

《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2)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管理人人选;(3)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4)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5)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6)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7)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8)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公开破产申请、行为限制决定、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

要点十、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个人可担任破产管理人

《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管理人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担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

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相对于企业破产对管理人的要求,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必须是机构,比如符合资质,如参加管理人资质考试。但个人破产事务,管理人由个人也可以担任,相对来说范围更大和灵活。

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原文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cwhgb/202009/t20200901_193159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