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版的“熔断”措施来了。

公告规定: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

9月12日,A公司从大连,B公司从上海,C公司从广州分别申报进口同一家境外生产企业的同一种冷链食品。

大连海关从食品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上海海关从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广州海关从食品和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问:该企业会被海关暂停接受申报几周?

答案1:4周

假设3地海关同时检出,合并按照3次计算,直接适用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

答案2:6周

假设3地海关同时检出,分别按照第1次、第2次、第3次计算,分别适用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

答案3:30至40天不定

假设大连海关9月15日检出,上海海关9月16日检出,广州海关9月17日检出。

从9月16日起的1周属于第1次被检出“熔断期”,应至9月22日止;

上海海关检出后,从9月17日起按照第2次被检出,但吸收了第一次“熔断期”的剩余6天,应至9月23日止;

广州海关检出后,从9月18日起按照第3次被检出,但吸收了第一次“熔断期”的剩余6天,应至10月15日止,此时共暂停30天。

当各海关检出时间间隔在1天至6天之间时,“熔断期”在30-40天之间。

别问我,我也不知道怎么算,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其他算法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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