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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在我们这个千百年来有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的社会,还是欠缺点文化基础。之所以制定个人破产制度,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过度消费,银行滥发信用卡,导致很多老百姓债台高筑,加上部分银行把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而这些第三方公司,导致暴力和软暴力催收也层出不穷,这些债务现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债务人东山再起,可能还会严重影响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和人身安全。

由于没有退出机制,银行不断计算利息、违约金,债务人的债务,越滚越大,就算把债务人卖掉,都还不上银行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我觉得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也会有一定的社会接纳度。

那么为什么是深圳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可能深圳地区的超前消费、过度消费、金融杠杆一定非常严重,已经达到不得不清理的地步。

就目前看来,申请个人破产并免除债务的条件还是非常复杂,不仅需要满足资不抵债的前提,还必须承担社会性角色死亡的后果,也就是在个人破产期间,在社会中的生活和工作限制非常多,不仅个人的消费行为受到监控,而且个人的财产变动与申报也都是法定义务。

因此,切不可怀着申请个人破产,债务便一笔勾销的心态,来试探法律的底线,一切权利的另一面都是义务。申请个人破产之后是可以免除债务是权力,但是不得从事法定的行为就是义务。

深圳是一个开放的城市,我相信有愿意在深圳发展的人,并不会贸然申请个人破产来免除债务,从而导致自己在深圳社会性角色死亡的义务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