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逐步规范》一文中,介绍了2020年以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5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规范的情况。

在“配套政策”部分提到,工信部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月4日至7月4日,工信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对照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印发文本,我们很遗憾地发现,正式印发文本《第四章 目录制修订事项》中关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3个目录的制、修订相关规定中,将征求意见稿里的“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相关目录修订建议进行评审,确定目录最终修订意见,一般于当年7月31日前发布修订后的相关目录,自下年度1月1日起生效”变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

我们在介绍征求意见稿时曾经这样说:

“当年7月31日前发布”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和期待,对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近年来,3个目录的发布时间往往临近年底:

2019年执行的3个目录是2018年11月14日发布;

2020年执行的3个目录是2019年11月26日发布。

这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根据政策变化调整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每次发布3个目录的调整通知中都要针对调整前已批准的项目受目录调整影响的情况,专门规定推迟半年执行,但这又在另一方面造成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受损。

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的正式施行,一方面将有利于企业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政策变化并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时间,保证政策严肃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是,随着正式印发文本的施行,这个“尤其值得关注和期待,对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的明确发布时限规定止步于征求意见,实在可惜。

至于为何把征求意见稿里的这个明确的发布时限变为笼统的“按程序发布”,我们不了解具体原因,莫非,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了什么意见?

不去揣测背后的原因,仅从字面理解,不难发现,明确的发布时限有利于企业,但对于政策制定者则多了工作时限上的要求,笼统的“按程序发布”不利于企业,未能给企业提供充足的和可预期的时间来了解政策变化并作出相应调整,但却缓解了政策制定者的压力。

所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只存在于征求意见稿里的积极变化?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