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中标企业120万后撤销围标质疑 河北女企业家被控敲诈勒索罪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审无罪,二审被判敲诈勒索获刑三年,两度站上被告席,河北女企业家张艳的人生,像是遭遇了“冰火两重天”。

2017年,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因报价过低未中标,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中标企业老板与她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包括前期欠款、业务费在内的120万元赔偿款。

2018年4月16日,这笔赔偿款被中标企业老板描述为“敲诈勒索”,张艳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同年11月1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方刑事抗诉,二审判决敲诈勒索罪成立。

三年后,这起案件将再次开庭审理。10月12日,记者从张艳辩护律师处了解到,该案经由河北高院发回重审,将于10月15号在秦皇岛中院再次开庭,律师称将继续为张艳做无罪辩护。

张艳

女企业家质疑招标被控敲诈勒索入狱

120万元“赔偿款”成争议焦点

张艳是秦皇岛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今年51岁的她在当地是比较有名的女企业家,然而,从2018年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至今,这名“女强人”已经两度站上被告席。

起因要从3年前的一次招投标项目说起。2017年10月,她和几家单位参与某公司的招标采购,张艳公司报价655万元,其余几家公司分别报价910.1万元、928.86万元、931万元、939万元、952.8万元。

因报价远低于这五家公司,张艳公司未能中标,该项目被报价910,1万元的傲x尔公司竞得。

张艳当时提出质疑,认定中标的企业有联合围标、串标的嫌疑。质疑发出后,发标公司派人前往中标企业核查,得出结论是张艳的质疑情况不成立,“但因报价存在规律性变化、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此前的招标结果被废除”。

这个让中标公示的老板气急败坏。最开始,傲x尔公司控股股东张某问张艳,是不是她提出的质疑,张艳没有承认。但在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6日,因为有共同好友出面,两人在北京约上一起喝茶,沟通协商时张艳承认了是自己提出的质疑。双方约定:傲x尔公司赔偿张艳120万元,张艳撤回质疑。

在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艳30万元后,2018年3月,张某与张艳又因一次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发生了矛盾,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张某认为,他在参与另外一家公司的采购时,张艳又想“弄”他,于是支付给张艳剩下的90万元后,张某到派出所报案称,遭到了张艳的敲诈勒索。

2018年4月16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立案侦查此案,当天张艳就被刑事拘留。而对于那笔120万元的“赔偿款”,双方却争执不休。

是“赔偿款”还是“赃款”?

检方对无罪抗诉 二审女企业家被判入狱

大概张艳没想到,在成功取得赔偿后,自己会因为涉嫌敲诈勒索而推上被告席。按她律师为其辩护的观点,张艳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的合法质疑,120万元赔偿款也是双方约定取得,“张艳在招投标过程中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赔偿,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数额和方式。”为何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张艳在侦查机关供述称,张某给她的30万元是欠款,90万元是从其公司购买帆布时的货款。但在法庭庭审中,张艳又说这120万元是其答应撤销质疑,张某给的赔偿款。

对此张某说,他与张艳以及张艳公司都没有债务纠纷,他本人也从来没有向张艳借过钱,其公司在原招标项目中标遭到张艳质疑后,就已经结清了与张艳公司的全部欠款,一共是80.6万元。

2019年3月18日,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张艳无罪。检方提起了刑事抗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建议对张艳处以10年以上量刑”,张艳的辩护人则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海港区人民法院为张艳办理了取保候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张艳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发生了变化。法院认为,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是否给张艳公司造成了损失,都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没有采纳张艳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2020年3月25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原判,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5万元罚金,责令张艳将所得赃款90万元退还给张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连线代理律师:

高院已将此案发回重审 继续做无罪辩护

2020年9月4日,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主观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至该院重新审判。

10月12日,记者连线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他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秦皇岛中院的出庭通知书,该案将于10月15日下午开庭审理。

朱孝顶说,张艳代表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是在公示期内的合法权利,而张某要求张艳撤回质疑,双方为此进行协商,则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掉质疑过程中索要的120万元为敲诈行为不能成立,“这是张艳公司作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又是特定招标项目结果公示文件所明确赋予的权利,至于其质疑是否被招标单位审核后确认成立或不成立,不影响其提质疑的合法性。”

朱孝顶告诉记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为此,他将在15号的庭审中继续为张艳做无罪辩护。

北京5位法学专家论证反驳

“两个阶段都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以来,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被不断重申,张艳被控敲诈勒索一案,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在一份“张艳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记者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耿佳宁通过研究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表现为以告知恶害重大不利相威胁索取财物。

他们认为,该案中张艳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张艳向招标单位发出质疑函,对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在该阶段,张艳提出的质疑确对张某不利,但其提出质疑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据,且未见任何向张某某索财的行为或意图。第二阶段,撤质疑是张艳答应张某要求作出的对张某有利、对张艳不利的事,并非以施加恶害相威胁,因此两个阶段都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之一,在张艳依法有理由向张某主张赔偿的前提下,当事人可选择诉讼处理,也可选择协商解决,该案中双方对此已有协商,且现有证据显示,此项目中公司的预期可得收益在100万元至160万元之间,却因张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取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张艳索要120万元事实上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可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