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关检合并以来,海关在不同商品、监管区域、贸易方式等角度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各项检验检疫监管改革政策中,取消审批、简化优化监管、压缩时限等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是主流,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加监管要求等政策虽然数量不多,但针对事项关乎人民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同样必要。显出海关改革的方向一是不断促进贸易便利化,一是筑牢国门防线。

我们以时间为序,为您梳理了关检合并以来检验检疫监管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2019:

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月2日2019年第6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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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月10日2019年第15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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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代码表见公告附件),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230003中,“23”代表南京海关,“0003”代表南京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关区内企业。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2月2日2019年第29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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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

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2月27日2019年第36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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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按以下规则执行: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4月22日2019年第70号

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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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5月11日2019年第87号

生效日期:2019年5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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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见下表),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公告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公告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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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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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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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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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8月27日2019年第139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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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

“集中检验”是指海关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前,或者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铁矿石转成期货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实施检验。

“分批放行”是指海关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按实际出区情况放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0月16日2019年第157号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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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下表),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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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0月17日2019年第159号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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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0月28日2019年第168号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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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各地海关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实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海关对监测到环保风险信息需通过型式试验实施风险评估的车型,可按现阶段环保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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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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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企业的相关车型应符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要求。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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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禁止特殊物品过境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1月21日2019年第180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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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较高,禁止过境。

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2月23日2019年第204号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3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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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质检验,实施账册管理;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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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环节实施检验;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依企业申请进行预检验;对于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保税油,海关可降低检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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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储的保税油,应在卸货口岸依法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

对进境保税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便利政策。

“保税油”指保税原油及其成品油(品目27.09及27.10项下的商品)。

停止有关培训、考核

2019年12月26日2019年第217号

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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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海关停止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或者考核,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

(一)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检员;

(三)长江驳运船舶的负责人;

(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

各直属海关对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汽车检测线是否符合条件不再进行考核。

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2月27日2019年第219号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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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下表)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

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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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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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发布日期和文号:2019年12月26日2019年第220号

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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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装、纺织机械、冷轧钢板等199个HS编码的商品(见公告附件),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不再实施进口检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