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隔代亲",很多时候,老人对孙子女的疼爱已经超过了对子女的疼爱,有些老人甚至立遗嘱,将财产直接留给孙子,孙辈也理所当然的认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然而有遗嘱在手却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继承财产,稍有不慎,可能就和巨额遗产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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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小李深受爷爷老李的疼爱,老李在头脑尚且清醒的时候立下公证遗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房产、股票和存款由小李继承,并将遗嘱交给小李保管。

老李去世后,可能是觉得"遗嘱在手,天下我有",小李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李去世半年后,他的两个女儿,也就是小李的两个姑姑将小李和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李名下的股票、房产和存款。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名下的财产由其两个女儿及小李的父亲依法继承。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 因为小李手里拿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是有时效限制的。

1、祖父母立下的将财产赠与孙子的"遗嘱",其性质是遗赠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爷爷奶奶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虽然呈现的是遗嘱形式,但其实是一种遗赠。

2、遗赠的时效限制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关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因为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将"二个月内"的时限改为"60日内",就是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于大月小月的不同,这个时效限制可能是60天,也可能是61天,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是60天。

3、如何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这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向法院起诉、通过口头、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另外按照自己的意思对遗产作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行为,也属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在老李去世两个月内,小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也始终未以任何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行使权利,最终被法院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形,切记在60日的时效期内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