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盐城一所初级中学,一名班主任猥亵班级内女童!两位受害人女同学均是2007年出生!被害人报案后,这位班主任第一次被讯问时并没有如实提供交代犯罪事实,后面供述了事实。
当地法院表示,被告人是学校班主任,除父母外孩子在学校的时间是占据大部分的,学校是孩子的第二家长一点都不为过,猥亵女同学,判决有期徒刑4年3个月!根据法律自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起,严禁五年内再次从事教育行业。
法院判决书表示,被告人班主任杨斌(化名),猥亵班级女同学,受害人戴某(女,2007年5月),受害人陈某(女,2007年4月)出生均是未成年儿童。
具体事件事实包括,在2019年11月份以及在2020年4月至5月份期间,班主任杨斌(化名)先后两次猥亵戴某,先后六次猥亵陈某。
其性质恶劣,让人惊叹不已,被告人毁的是一个孩子,对孩子包括孩子的家庭或者是别人的看法都是有很大的影响,对于此类人,法律应给予严厉处罚,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从此给孩子身心健康上留下非常深的阴影,一个污点,影响到孩子的未来。
被告人班主任杨斌在被害人戴某对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后,接到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未承认自己的罪行,未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抱有侥幸心理,法律面前没有疏漏,之后述了事实全部过程。
另外查明,案件发生后,家属代其赔偿了受害人陈某人民币一万元。赔偿也换不回孩子的清白,也洗刷不掉孩子的污点,也掩盖不住孩子未来的影响。
以上所说,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无任何异议,还是有良心发现的!危害未成年人,小朋友是祖国的花朵,含苞待放,人民法院出具的一系列证据,足可认定被告人犯罪属实。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斌身为人民教师,孩子人生道路的指明灯,心理健康的建设者,为了自己的欲望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了,不可饶恕之事,有悖自身职责,必然会受到社会的责骂,道德的谴责,望该名班主任好好进行改造,将来造福社会以表达自己的悔意。
其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之后,第一次讯问时没有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述自己的罪行,非常坦白,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自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起,严禁五年内再次从事教育行业。
教书育人,保护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是老师的职责!老师班主任是孩子的第二家长,惩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孩子在学校不受侵害!应当加强防控!给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孩子的安全健康才是第一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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