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除正常家庭生活外,“夫妻生活”俨然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这源自于动物本能,即使是人类这个高级族群。婚后,若一方因身体原因而无法发生性关系,另一方是忍受还是离婚,其享有何种权利?应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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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夫妻一方因病无法同房的,另一方怎么办?
无法同房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那么,不能同房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两大类,一是精神方面的疾病,该类疾病不易治愈,患者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且容易遗传给下一代;二是身体方面疾病,主要指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容易遗产给下一代,严重影响优生优育,而传染性疾病将严重威胁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从上可知,无法同房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不属于无效婚姻理由。无法同房属法定离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可见,因身体原因而无法同房的情形属法定离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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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因病无法同房的婚姻将可被撤销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结婚前,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根据规定,其应当向另一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未履行义务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需承担婚姻被撤销的不利后果。重大疾病的种类。重大疾病通常指需花费巨额治疗费用且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疾病。如前所述,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遗产性疾病以及精神病当然属于重大疾病范围,那么,因身体原因而无法同房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一般认为,“夫妻生活”在夫妻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涉及到繁衍后代,更关乎夫妻感情,其应当属于重大疾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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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行使婚姻撤销权,要求一方在结婚时隐瞒了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若当事人婚后才患上疾病的,当然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隐瞒患病事实属于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将丧失撤销权。知道或应知道是指患病一方明确告知其患病事实或在医院检查、治疗时被另一方发现患病事实等情形,若患病一方结婚前明确告知了患病事实,则不存在欺诈情形,另一方也不享有撤销权。撤销婚姻的后果。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当事人的婚姻自始无效,即当事双方视为未结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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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夫妻一方因病无法同房,另一方享有继续维持婚姻或撤销婚姻的选择权,当事人丧失撤销权后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同时,知法君奉劝各位,结婚非小事,婚前需坦诚,切莫行欺骗,否则尝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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