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前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志骏、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学军则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责令沪科公司将已被冻结的账户内款项588万余元退赔给华为公司。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并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科技的研制和生产为特征的上市公司,从涉嫌侵犯思科知识产权案件中稍稍抽身后,又发生一起前员工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事件。

一时,围绕华为的有关知识产权案件颇令人注目。事件中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已被深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离开华为独自进行创业。2001年11月,他们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名为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光传输产品的技术研发。

2002年11月21日,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接受华为举报,前往杭州,以查户口的名义深夜将两位当事人王志骏和刘宁带到派出所,随后拘留。次日下午,秦学军在萧山机场下机后也被拘留,理由涉嫌侵犯华为的商业秘密。

2002年11月23日,佳木斯警方带王志骏、刘宁二人到其位于UT斯达康公司内的新办公室,取走了该两位当事人的电脑硬盘,次日再次搜查,带走了上海沪科公司其他员工的20余块电脑硬盘。

家属说法称,被警方搜走的员工技术资料也面临泄密,被拘时王志骏身上携带的一块硬盘内装有他们研发的最新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已经基本成型,一旦某大型公司获得后可以据此立刻将产品推向市场。

2002年12月,王志骏等3人被转移到深圳,警方对其实施监视居住。6个月后,即2003年6月,经深圳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将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正式逮捕。王志骏等3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有9个月。

 华为公司通报案情

2003年8月21日,针对各方的关切与询问,华为向外界发表了声明。

华为称,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系原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的研发人员,并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01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先后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

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已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该行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

华为同时称,原华为公司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自主创业为名盗窃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华为公司向警方举报,并配合警方进行了调查。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定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采取拘留、监视居住措施。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将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正式逮捕,这起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华为公司的声明,王志骏等3人家属说法称,公安机关到沪科公司进行搜查时,当时没有开列物品清单,也没有做笔录;对于华为所称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他们没有收到任何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

现在案件仍在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还是不起诉,目前还不清楚,大家都在等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诉讼方式由“民”转“刑”

早在2002年11月19日,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就收到了上海一中院的民事诉讼传票。

在一张抬头为“沪一中民五(知)初222号”的传票上写明,华为诉上海沪科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计划于2003年1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

2002年11月21日深夜,当王志骏、刘宁在杭州被拘以及秦学军于此后也被拘后,形势急转直下,此事开始采用刑事诉讼方式解决。此后,华为公司在上海撤销了民事诉讼。

对于是否曾采用民事诉讼方式、当事人被拘时是否没有做笔录、以及到底有无鉴定结论的问题。

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规定多有不完善之处。一方面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日渐受到商家的重视,另一方面,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需要参与鉴定的人员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水平,耗时较长。

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对方商业秘密致使其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采用刑事诉讼方式,但由于若一旦认定侵权,侵权方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不易估计,所以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因为,刑事诉讼方式与民事诉讼方式相比,前者有公权力介入,举证在公安机关,为了调查,当事人一方的人身自由可能会暂时受到限制。

·事件小想法

此次事件是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发明专利。专利权是保护专利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排他权利,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针对常见的专利侵权,提供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在发现潜在的专利权侵权风险时,如何防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委托代理机构评估目标技术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如果侵权风险低甚至是无,通常无需采取防范措施,但如果侵权风险高,建议采用以下措施之一避免侵犯专利权:

1.调整目标技术以避免其落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与专利人协商并获得专利权的许可。

3.向国知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并获得成功。

二、当专利权人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时,如何应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

委托代理机构评估目标技术侵犯专利权的风险,如果无侵权风险,委托专利诉讼代理人(或律师)直接应对即可,通常适用于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专利权所属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情景,但如果有侵权风险,需要评估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高,建议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并及时应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如果可能性低,可以协商解决或简单应诉并服从法院判决。

其中,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并及时应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的操作具体是:

1.委托代理机构或律所代为应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

2.委托代理机构向国知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以该专利权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为由向法院请求中止(即暂时暂停)审理,以等待无效宣告结果再继续。

3.如果无效成功,专利权人将会败诉,如果无效未成功,请等待法院所下发的判决。

4.如果判决是不侵权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判决是侵权的且愿意服从判决,则需要按照判决承担对应的责任,但如果判决是侵权的不服判决但又不愿意服从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5、如果上一级法院判决是不侵权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需要该按判决承担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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