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一)受理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均为居住在安哥拉的中国公民(持有效居留证件,如居留卡或工作签证等长期签证);

2、男女双方均需符合中国现行法律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的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

2、双方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

3、申请人如系离婚后再婚,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与前配偶的夫妻关系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纹。

二、离婚登记

(一)受理条件

1、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护照和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各2张;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双方的结婚证件。

(三)办理流程

1、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我馆存档一份;

3、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纹。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一)受理条件

在我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如婚姻证件遗失或损坏,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请补领证件。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亲自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安哥拉居留卡(如有)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交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安哥拉居留卡(如有)复印件;

3、申请补领结婚证,需提交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

4、申请补领离婚证,需提交申请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

5、申请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收费标准

免费(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办证时间

当日凭使馆出具的“取证单”取证,取证时均需到场签收。

温馨提示: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时一般采用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国外持用的中国护照号码,而非国内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谨慎选择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