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很多企业都会与高管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保护商业秘密不外泄。
尤其是那些手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管,每个人身上都有着“紧箍咒”,想跳槽都是问题。
可有些高管对此不在乎,只要对方工资给得高,跳槽就是分分钟的事。
面对这种只对钱感兴趣的高管,我们又该如何利用竞业限制协议去维护公司权益呢?
用竞业限制协议维护公司权益
其实想要保证自己商业机密不外泄,不难,下面这家公司的应对方法就很值得借鉴:
这是一家新能源公司,因为公司有些核心技术不能外泄,于是就跟高管以及核心团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
如果员工违反协议,就要承担竞业限制期的全额补偿费的两倍违约金。
后来,公司有名高管提出离职,公司向其出具了相应的解除证明。
解除证明上有特殊申明:该员工离职后仍有履行遵守已签协议相关约定的义务,并且在离职后,公司按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不久后,公司发现这名高管到了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当初的竞业限制协议。
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这名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2万元。
这名高管因为已经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公司在这起诉讼中稳操胜券。
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这名高管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于自身机密不够重视,往往造成了损失也不自知。
这时,竞业限制协议就能帮助企业最大程度保护公司权益。
虽然竞业限制协议好处多多,但也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在劳动合同中或是保密协议中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律允许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强制要求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一定要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只要没违法就都是有效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①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且按照法律规定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员工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也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② 但如果公司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③ 如果员工在履行相应义务且没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要求公司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相关规定,双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开始前,企业可以随时无条件通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期限开始后,可能面临要求承担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违约金。
(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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