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关检合并以来,海关在不同商品、监管区域、贸易方式等角度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各项检验检疫监管改革政策中,取消审批、简化优化监管、压缩时限等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是主流,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加监管要求等政策虽然数量不多,但针对事项关乎人民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同样必要。凸显出海关改革的方向一是不断促进贸易便利化,一是筑牢国门防线。
我们以时间为序,为您梳理了关检合并以来检验检疫监管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关检合并以来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2018)
关检合并以来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2019)
2020(截至2020年10月1日):
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1月17日2020年第9号
生效日期:2020年2月1日起
要点: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橡胶、生皮、皮毛、原木、板材,这些行业注意啦:2月1号开始......
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其中,5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仅保留进出境动检。
13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仅保留进出境植检。
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3月26日2020年第43号
生效日期:2020年4月5日起
要点: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
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对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4月10日2020年第53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要点: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见下表)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5月20日2020年第69号
生效日期:2020年6月1日起
要点: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8月28日2020年第99号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
供港澳蔬菜、肉类、水产品、化妆品企业看这里,99号公告的诸多利好不要错过,仍然有效的规定也不要忽视
栽培介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粮食、水果企业,99号公告利好不要错过,风险也不要忽视
https://dy.163.com/v2/article/detail/FLER1C0N0519N4SV.html
要点: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9月7日2020年第102号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1日起
要点: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目录见下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公告附件2)。
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发布日期和文号:2020年9月21日2020年第110号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1日起
要点: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
“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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