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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这是竞争性谈判的特殊例外:

PART 01

供应商已经确定,只能是“该两家”,不能再通过一般的竞争性谈判选择供应商程序改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PART 02

采购需求已经确定,谈判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制定,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PART 03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无需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PART 04

谈判小组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担任。无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还是成立方式等,评标委员会都与谈判小组没有差别,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在采购需求、供应商已经确定,供应商已经实质性响应,谈判小组已经确定的情形下,应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目的,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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